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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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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长沙市望城区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区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公路桥梁建设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和新型墙材等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建筑行业组织,是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大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政府,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改革发展,提高建筑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望城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望城区城乡建设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望城区高塘岭镇郭亮中路4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在业务上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在政府和企业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会员单位愿望,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传达贯彻政府意图,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宣传、贯彻有关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方向、政策,总结、推广建筑企业改革成果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反映建筑业企业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有关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区城乡建设局制定和实施行业的发展规划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积极开展各种活动,推动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横向经济技术联系和合作,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组织会员单位以“合法经营、规范管理、质量兴业”为方针,降低消耗,增加效益为主要目标走向现代化管理,总结、交流、推广新成果和先进经验,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协助企、事业单位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提升队伍素质;

(六)组织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的考察学习及信息交流,收集编辑出版有利行业发展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七)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八)参加省、市建筑业协会活动,发展同其它相关协会的联合;

(九)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企业,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区建安企业和会员单位开展行检行评,表彰、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选企业、优选人才,协助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等级的评定工作,协助申报省、部工程奖项;

(十)承办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并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桥梁建设等企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直属会员);

(三)个人会员: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桥梁建设的项目经理或优选个人,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法人代表签章),报常务理事会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优先取得本会信息服务和有关资料;

(四)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性意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不履行义务时,本会可劝其退会或取消会籍,会员单位解体或转产,视为自然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区协会有收取会员会费的规定,贰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行业评先、评优。

 

第四章  行业行为准则


第十五条  监督行业规范经营,促进行业和谐发展,力求行业资源共享,达到行业共同进步。

第十六条  入会会员须严格遵守协会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认真履职,承担会员应有的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应讲诚信、讲质量、讲效益、讲行规、讲风格、讲团结、讲原则,打造和谐的企业之家。

第十八条  为扶植企业健康发展,会员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交纳税收;不得降低协会制定的收费标准。(项目部上交企业管理费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

第十九条  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会员单位应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督促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建设工程的劳保基金,保证劳保基金专款专用,会员单位不得将它返给项目经理或个人。

第二十条  协会有权监管会员单位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执行。如会员单位违反该条款,协会将收取该项工程总造价1%的罚金,该罚金视同捐赠。并将情况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追究企业法人及项目经理相关责任。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较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的主管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的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较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工作需要时也可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较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的主要支出:

(一)本会为其开展活动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

(二)本会负担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开支;

(三)办公、印刷、通讯、差旅交通费开支;

(四)聘请专家、学者讲学、学习考察和接待等开支;

(五)必要的设备购置。

第三十八条  会费缴纳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制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准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受会员代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区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望城区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4日会员代表(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望城区建筑业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望城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长沙市望城区建筑业协会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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